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720号
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一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危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