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7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一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作出(2022)沪0115民初717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欧森达船舶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0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危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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