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920号 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名义楼层第23层(实际楼层第21层)2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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