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毕节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民终1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联通大道交通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JFDE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自行退回。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田川
审判员朱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