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山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山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6447号
原告: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永业西街永业怡园15幢2单元12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启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山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桥北22号南侧桥北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山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1元,由原告山西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瑞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