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嘉峪关顺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2794号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鱼某,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段某,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嘉峪关顺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双拥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9535214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顺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峪关顺和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希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