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22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2组新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513914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2组新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甘0722民初2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被告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44683.92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2244683.92元,限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344683.92元;若逾期支付,被告自愿承担滞纳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539元,减半收取14269.5元,由被告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执行文书;
2.2022年7月27日,2022年10月9日,2022年11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26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
3.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B7××**、车辆识别代码为224231的起亚牌车一辆,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查封;
4.本院向肃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12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7261.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151692.42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26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B7××**、车辆识别代码为224231的起亚牌车一辆,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查封;本院向肃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沁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