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2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5950134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1、本案案款283074.39元,被执行人青海昆仑河枸杞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本案剩余233074.39元;
二、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申请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