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22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张掖市民乐县
被执行人: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9586602W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民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县龙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1、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履行本案案款79865.02元;
二、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193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