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西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西阳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西阳村。 组织机构代码:54620702ME09204146。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西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7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西阳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8068.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50000元,剩余案件款148068.2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付案件款30000元,下剩案件款118068.24元,被执行人若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案件款108068.24元,则申请执行人放弃案件款10000元。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于2023年10月30日以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