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3005号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5611244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