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兴达信息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1081号
原告: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东二路8-2号4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兴达信息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7号(B座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金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兴达信息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915元,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贾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