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华兴水水暖器材经营部与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1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华兴水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杨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锐浩,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华兴水水暖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4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4.21元(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华兴水水暖器材经营部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华兴水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欧亚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