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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荆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2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告:荆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梅园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EEQB2D。 法定代表人:**舰。 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9056756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与被告荆州梁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8月8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853.70元,但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仍没有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