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12602号 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A座第4层4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路116号毅哲大厦九层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融腾公司)、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创润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融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融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润公司、融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融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17204.67元,并自2022年2月17日起以17204.6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1月1年期LPR利率3.70%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为755.05元;二、被告创润公司、融创公司对被告融腾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三、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融腾公司签订了《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一期12#楼前广场二次铺砖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融腾公司发包的“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一期12#楼前广场二次铺砖工程”,并约定合同造价含税573489.00元,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原告按照被告融腾公司、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开工令》组织进场施工,2019年12月30日工程通过验收,验收合格。该工程保修期为2年,于2021年12月30日质保期满。原告与被告融腾公司已签署《工程(供销)结算单》,确定结算金额为573489元,但截止目前,原告仅收款556284.33元,且质保期已届满,被告融腾公司仍有工程款保修金17204.67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融腾公司仍拖延、拒绝支付尚欠工程款保修金,被告融腾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融腾公司、被告创润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创润公司是被告融腾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融创公司是被告创润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创润公司与被告融腾公司、被告创润公司与被告融创公司存在财务、人员等混同,财务未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创润应对被告融腾公司、被告融创公司应对被告创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认为,在原告依约完成约定的承建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应当如期退还保修金。逾期支付的,应当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融腾公司辩称(主要内容):一、工程款保修金并未达到支付的条件,被告融腾公司无需支付工程保修金,更不需要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原告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2月30日保修金到期后,按合同约定提交支付保修金的书面申请,未到达支付条件;二、若法院最后支持保修金及利息,应按同期LPR计算;三、被告创润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四、被告创润公司、融腾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两者分别建立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在财产、场所、人员、管理决策等各方面均保持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形,应驳回要求创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五、原告未初步举证证明被告创润公司存在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被告创润公司、融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融腾公司签订了《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一期12#楼前广场二次铺砖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融腾公司发包的“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一期12#楼前广场二次铺砖工程”,并约定合同造价含税573489元,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承包人须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3%作为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承包人申请经各方面审批同意后的30个工作日内方能予以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于2019年12月30日经被告融腾公司验收合格。被告融腾公司曾出具《工程(供销)结算单》,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573489元,保修金17204.67元,保修金到期时间2021年12月30日。保修期满后,原告向被告融腾公司申请支付质保金17204.67元,但被告融腾公司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被告融腾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创润公司为其唯一股东;被告创润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融创公司为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焦点问题论证如下: 一、质保金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经查,原告与被告融腾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承包人申请经各方面审批同意后的30个工作日内方能予以支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工程结算单中明确载明了“保修金到期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可以认定保证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融腾公司支付到期的质保金,被告融腾公司仍以原告未提供办理质保金结算资料为由,主张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被告融腾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保修问题,故被告融腾公司应当全额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7204.67元。 二、尚需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认定 根据前述论证,质保金亦已经达到支付条件,故本院认定被告融腾公司尚需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为17204.67元。关于工程款利息。双方工程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被告融腾公司在保修期满后未支付结算总价3%的质保金,必然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从2022年2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创润公司、融创公司的责任 经查,被告融腾公司为以被告创润公司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被告创润公司为以被告融创公司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创润公司与被告融腾公司,被告创润公司与被告融创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两两之间财产各自独立,相互分离,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被告融腾公司虽提供了创润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的目的并非审计一人公司与唯一股东之间的财产独立性,且审计报告系审计机构根据创润公司提供的材料做出,仅以审计报告不足以证实上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综上,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创润公司应对融腾公司,被告融创公司应对被告创润公司在本案中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04.67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该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125元给原告。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