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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保利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612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淄博保利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源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轻风路6号鲁商盛景广场D座170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与被告淄博保利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源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贾 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