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4624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8255343。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女,1977年5月9日出生,黎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65元,减半收取计329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知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