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013号之一
原告: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洲路1377号综合楼3层311、318、320、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70048579N。
法定代表人:褚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北纵二路2号1号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2104665R。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原告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2281.25元、保全费1607.5元,共计3888.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俏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