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褚淑霞,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52号***科技工业园A栋2层。
法定代表人:凌娌,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21)黑0109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451.1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实现债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深圳市启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