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22民初1129号
原告殷全鸿,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殷全鸿、***与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吴兴国
审判员李霞
人民陪审员马进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