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22民初112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地址:西宁市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劳务与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哈明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