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22民初112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地址:西宁市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劳务与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哈明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