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水水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与张某、内蒙古蒙水水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91民初804号
原告:李某,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内蒙古蒙水水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被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内蒙古蒙水水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原告李某已预交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小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特日格乐
书记员康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