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与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3民初6232号之二
原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6月30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以等待双方清算后自行和解或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原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缓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佟 长 海
审 判 员 于 艳 杰
审 判 员 初 文 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朝力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