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与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3财保53号

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田喜,任旗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中段。

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800万股权。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提供扎赉特旗华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镇3区6段50号房屋担保,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800万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依法查封申请人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提供扎赉特旗华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镇3区6段50号房屋担保。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