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3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君正街与和谐路交叉口。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在职职工。
被执行人: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某,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甲,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甲,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乙,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丙,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乌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能源公司)、**、***、**、**某、***、**甲、***、**甲、**乙、**丙、***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于10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甲、***、**甲、**乙、**丙、***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网络查控,执行期间于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我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传统查控,查封被执行人**甲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楼××**××室,证号××,面积108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楼××**××室,证号××,面积108.77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栋××号,证号××,面积116.91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通用时代广场11号楼)-三层商铺-XXX,证号XXXXXXXX,面积37.27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通用时代广场11号楼)-二层商铺-XX,证号XXXXXXXX,面积39.56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楼××**××室,证号××,面积108.77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号楼××**××室,证号××,面积108.77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商住区(南区)1号楼3**XXXX室,证号XXXXXXX,面积118.93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鄂尔多斯××街××街坊××号楼××,证号××,面积124.03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甲、***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村××号楼××**××室,证号蒙(2018)海勃湾区不动产权第0××5号,面积99.1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某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楼××,证号XXXXXXX,面积90.53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小区××号楼××**××,证号××,面积87.91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甲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南区××街××路××号楼××**××室,证号××,面积85.46平方米、位于乌海市海南区××街××路××楼××号楼××,证号××,面积86.49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勃湾区××街××街坊,证号XXXXXXXXXX号,面积2628.2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蒙CF××**、蒙CM××**、蒙CJ××**、蒙CG××**、蒙C2××**、蒙CC××**、蒙C6××**、蒙CA××**、蒙CD××**、蒙CA××**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蒙C9××**、蒙C2××**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蒙CU××**、蒙C9××**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蒙C7××**、蒙CM××**、蒙C2××**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蒙C1××**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蒙C5××**、蒙C1××**、蒙C9××**车辆;
上述查封的不动产及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查封被执行人**丙名下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小区××号楼××**××室,证号蒙(2021)海勃湾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127.9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蒙C8××**车辆。冻结被执行人***、**甲、**丙银行账户。上述查封、冻结的不动产、车辆及存款,因申请执行人债权已经转移,主体发生变更,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待变更后再行处置。
申请执行人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后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进行约谈,反馈了财产查控结果及执行经过,申请人表示认可并且无新的财产线索。2022年3月29日,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