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钰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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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2民初267号原告广东钰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12区5号楼5层。被告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海勃湾区海北西街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钰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瑞德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钰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钰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3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退还诉讼费38767元,剩余387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