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01-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夫。
原告***,男,200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原告***,男,201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子。
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公综合楼第七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58元减半收67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