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

联泰集团与某某、某某市政劳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2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公综合楼第七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5060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
原审第三人: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建单身公寓1栋B40l-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5792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逾期至2018年6月8日方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翟墨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