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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皖0102执4057号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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