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6300号
原告: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雷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帅,男,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卢来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硕,女,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男,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而复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