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14。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黄河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429801G。
法定代表人:郭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系该公司热电工程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83。
法定代表人:郭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红,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上诉人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城黄河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韩城西韩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范围及相应价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2019)陕05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城黄河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0元和515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米米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雷晓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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