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互信软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112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烁,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东路**科研楼****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迎,女,1976年7月3日,汉族,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济南互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辛迎。
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互信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1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南互信软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000元的财产。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互信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北京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南互信软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