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四层404-406、408-4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城如意中心A座11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翔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卓翔公司、奥迪安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卓翔公司、奥迪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广州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由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