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8601民初52号
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四层404-406、408-4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043.87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