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创全媒科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1民初730号
原告: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楠,***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华创全媒科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创全媒科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杭州左形右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