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ꮝ丽与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605号 原告:**,女,1981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志(原告之夫),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后。 被告: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