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273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9418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26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申请人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37 1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1025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现申请人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珩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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