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96号
申请人: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2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96298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98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