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694号
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宁,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