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543号之二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2元,减半收取计5,641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61元,由原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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