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5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
原告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45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1年7月14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浩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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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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