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27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53809。
法定代表人李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华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099号036栋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9957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依据(2020)湘0104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27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云冲
书 记 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