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922执异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57963153X6,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坪河镇新材料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5380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封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318××××8886)(以下简称“工行账户”),并将被扣划的30.3168万元资金退回上述工行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称,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工行账户是被执行人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已存入的款项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根据《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川自然资发(2021)27号)第二十、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该专户专款只能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不得挤占和挪用。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四川鑫展望碳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异议人工行账户转账303168.00元,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款,要求我院解冻该账号并退回扣划款项。 本院查明,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川1922执1438号。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送达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通过二次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资金30.3168万元。因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中止对该笔案款的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足以阻却执行。理由如下:一、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石墨公司)系四川鑫展望碳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展望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属**展望公司的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领航石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收到鑫展望公司用于“环境治理资金”的专款为投资款,该笔转账应认定为领航石墨所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我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领航石墨公司上述案款符合法律规定。二、异议人领航石墨有限公司以《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中止对“环境治理资金”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异议人提出的管理办法不足以阻却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领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