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永顺县华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华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74499元,其中执行款73497元、执行费1002元。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73497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执行内容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14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8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73497元。本案执行依据即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12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20】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