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83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鑫裕和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7326842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与超泽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8RDK3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3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查询到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设备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期货、证券、保险、基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冀0183执13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林
人民陪审员*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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