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楼2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7326842XU。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与超泽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8RDK395。
法定代表人:马井春。
本院在执行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13日向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双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