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4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楼2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7326842XU。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与超泽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8RDK395。
法定代表人:马井春。
本院在执行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占世
审判员 陈明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