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4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楼2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7326842XU。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与超泽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8RDK395。
法定代表人:马井春,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以(2019)冀0183执保32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能晋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赵永定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