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2民初2728号
原告: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1号蓝湾智谷5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7326842XU。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云,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4号玛纳斯镇政府综合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832HW9K。
法定代表人:宋作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涵,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倩云,被告通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李玮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远公司返还润扬公司50万元;2.判令***、通远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为3018.06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通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谎称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的员工,以嘉润公司脱硫废水项目正在进行招标为由,要求润扬公司向通远公司账户支付5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润扬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通远公司账户(户名: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汇款50万元,并备注:新疆嘉润脱硫废水投标保证金。支付该50万元款项后,润扬公司获知不存在***所称项目招标一事,遂要求***、通远公司返还前述50万元款项。***、通远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置之不理,拒绝返还该笔款项。
***未作答辩。
通远公司辩称,一、嘉润公司作为招标人,润扬公司参与投标,双方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嘉润公司才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嘉润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润扬公司进行投标,双方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为招标人嘉润公司。二、在润扬公司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前提下,应由招标人嘉润公司承担退款义务,通远公司并非退款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润扬公司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满足上述要求,即便投标人满足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也应由招标人嘉润公司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润扬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并主张聊天双方为***和润扬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聊天记录显示:
2020年3月3日,对方主动添加陈**为微信好友,并自我介绍“我是新疆嘉润的我姓宿”,“你喊我宿工就可以”,并称“我把贵公司的有关资料,已发领导,等待领导审阅”;陈**表示感谢,并询问还需要做什么准备,“宿工”答复需准备标书费500元,并将标书费账户(系案外人龙口盛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发给陈**,陈**发送了付款凭证截图,并称标书费已付;“宿工”将《新疆嘉润脱硫废水处理技术协议1.22终a(1).docx》、《脱硫废水处理招标文件20200212.docx》、《脱硫废水二期化验报告2019.12.10.xlsx》、《脱硫废水化验报告2020.02.27.xlsx》、《入炉煤煤质分析汇总表2020.01.01至02.13.xls》五个文件发送给陈**,并称“技术上有疑问,请问李主任180****8373”;陈**询问开标时间,对方回复原定3月,受疫情影响具体时间待定;陈**询问是否需要等领导审核结果,并称保证金50万元没问题;对方称“既如此,就交保证金吧”,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信息(即通远公司名下账户)发给陈**,并称按公司规定收到保证金才能确定竞标资格,请陈**先付保证金。
2020年3月4日,陈**将保证金付款凭证截图发给了对方。
2020年3月11日上午,“宿工”将《嘉润废水处理项目设备配置推荐表(李富强).xlsx》文件发给陈**,陈**将《新疆嘉润脱硫废水标前澄清1次_1061.pdf》等两个文件发给了对方;当日下午,“宿工”发消息称需要按照“竞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格式做填空式填写,扫描件发给“宿工”,原件快递,地址为“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收件人宿工”。
2020年3月18日,陈**询问“宿工”称听说嘉润这边管理层有变动,项目是否正常招标;对方称等通知。
2020年3月27日,陈**询问开标时间一直未确定,是否能先退保证金,待招标时再参与;对方称等通知;陈**称疫情期间资金紧张,如果短期不开标,希望能先退保证金;陈**向对方提出开具保证金收据,并索要“上次您没有发我们的”嘉润公司委托收保证金单位通远公司收取保证金的函件。
二、2020年3月4日,润扬公司向微信聊天记录中指定的通远公司名下账户支付50万元,备注“新疆嘉润脱硫废水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之一。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并不是只需证明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就不再负有其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本案中,润扬公司支付50万元保证金,本是基于参加案外人嘉润公司的招标项目。从润扬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润扬公司曾向对方索要过嘉润公司委托通远公司收取保证金的函件,可见润扬公司支付款项时,并不是因为错误操作误将款项付至通远公司账户,而是将通远公司认定为嘉润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才将款项付至通远公司账户。从已知的事实来看,通远公司收取款项并非没有法律根据。
现润扬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的理由是***冒充嘉润公司工作人员,招标项目根本不存在,其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保证金。润扬公司所称的“错误认识”,并不是对收款账户的错误认识,而是对其与嘉润公司之间招投标事实的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润扬公司主张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依据,发生在润扬公司与嘉润公司之间,与通远公司无关。招标项目是否真如润扬公司所称,是虚假的、自始不存在的,还是中途搁置而未实际进行;招标项目最终是否完成,润扬公司是否中标,保证金是否应退还,均应在润扬公司与嘉润公司之间作出认定,故应由润扬公司对原先支付保证金的招投标关系自始不存在或嗣后消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不是由未参与招投标过程的通远公司对***的身份、招投标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举证。
润扬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嘉润公司否认***的工作人员身份或招投标项目的真实性,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嘉润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润扬公司经本院询问后坚持认为嘉润公司与本案无关,不申请追加嘉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则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润扬公司依据不当得利要求通远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3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11950元,由青岛润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卉
人民陪审员 张海青
人民陪审员 张新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