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民初49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777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真宝,该公司员工。

***、**与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开户银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四路支行

账号:61×××8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