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民初49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777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真宝,该公司员工。
***、**与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耕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开户银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四路支行
账号:61×××8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